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25410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
委托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蓝鹏鑫隆电子厂,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上南第一工业区6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19。
经营者黄拥梅。
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犯其他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蓝鹏鑫隆电子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蓝鹏鑫隆电子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6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