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77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兴路97号凯杰达工业区6栋4层。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百庆,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深圳市涵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慧谷创新科技园312。
法定代表人:陈百庆。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百庆、深圳市涵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67××××.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