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5371号之一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蔡兰君,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惠康日用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公园路A006号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T。
经营者何华仔,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