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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惠康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5371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惠康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惠康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5371号之一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蔡兰君,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惠康日用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公园路A006号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T。

经营者何华仔,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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