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049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锦丽,女,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5************964。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锦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0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