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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与郑凤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5民初36324号
案件名称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与郑凤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郑凤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5民初36324号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24号(C6)。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凤安,女,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帛公司)与被告郑凤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戴肖锋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爱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凤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郑凤安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8761468号“MO&CO”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8761468号“MO&C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及下架该产品;

2.被告郑凤安立即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爱帛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主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凤安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准许原告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的主营服装零售、批发企业,“MO&Co.”为原告旗下女装品牌。

“MO&Co.”一路以来是风格策动者、文化弄潮者与时装美学的传递者,品牌注重文化、风格与艺术结合的先锋观念,形成一种新的时尚潮流。

“MO&Co.”擅长把玩面料、色调的碰撞,注重精巧的剪裁与轮廓融入潮流细节,树立起一种崭新而锋利的“男女孩”风格,由此成为近年来中国女装市场的一支主流时装劲旅。

经过潜心经营,“MO&Co.”以旗帜鲜明的创新理念,独特个性的设计与剪裁迅速成为备受瞩目的主流时尚品牌。

原告十分注重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告于2010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了第8761468号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7日,核定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5类,商标使用范围:上衣、服装、童装、裤子等。

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原告的以上商标已为消费者广为知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郑凤安在淘宝网平台开设名称为店铺“十三格格Authenticactas”店铺中,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服装牟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十几年来,原告通过投资开设线下商场门店、线上网站、天猫旗舰店等方式经营培育“MO&Co.”品牌。

目前,“MO&Co.”已成长为国内女装的知名时尚品牌,百度或者淘宝关键字搜索“MO&Co.”“MOCo.”“M0&CO”等,出现大量相关品牌女装链接或品牌介绍。

至今MO&Co.店铺遍及中国一、二线主要城市的重点商场及主流商圈。

而被告郑凤安正是抓住原告商标以及品牌的知名度和诱惑力,恶意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不仅挤占原告市场销售份额,损毁原告多年苦心积累的品牌及字号商誉,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郑凤安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爱帛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享有第8761468号“MO&Co.”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

鞋;

帽;

披肩;

袜;

上衣;

服装带(衣服);

裤子;

裙子;

手套(服装);

童装;

游泳衣;

防水服;

戏装;

婚纱”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止。

2015年1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给爱帛公司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该证书记载爱帛公司的第4781778号“MO&Co.”商标(认定商品:服装)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15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止。

2016年1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爱帛公司颁发《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该证书记载爱帛公司的第4781778号“MO&Co.”商标(认定商品:女装)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止。

爱帛公司被中国信息报社市场调查部评为“品牌与服务双优企业”。

诉讼中,爱帛公司为了证明其“MO&Co.”商标的知名度,提交了多幅女明星或女模特身穿时装的照片,照片背景墙上有“MO&Co.”图标。

爱帛公司为了证明其“MO&Co.”品牌服装的经营情况,提交了多幅店面招牌为“MO&Co.”服装店照片。

2019年7月23日,爱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良登录淘宝网在店铺名为“十三格格Authen”的淘宝店铺(卖家名称为“十三格格Authenticactas”,以下称案涉淘宝网店)进行网络购物,购物过程办理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购物情况如下:在案涉淘宝网店中下单购买链接名为“【4折】现货amoco专柜正品国内代购2019夏季T恤MAI2TEE001原699”的T恤一件,实付款219元,下单信息显示卖家昵称为“十三格格佳儿”,卖家真实姓名为“郑**”,订单编号为550069955890002608,收货地址为“小云朵,86-137××××1780,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同济东路36号康晴居菜鸟驿站(佛山康晴居101号店)”;

销售页面显示上述链接下的商品售价219元,交易成功为“9”,累计评价为“21”,库存为365件;订单状况显示订单编号为550069955890002608的物品(运单号:75163727439944)于2019年7月24日暂存至康晴居菜鸟驿站,7月29日订单的购买人取件。

爱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锦鸿于2019年7月29日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申请提货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事宜,该公证处于2019年8月8日出具的(2019)粤佛岭南第5170号《公证书》证明以下事实:2019年7月29日,李锦鸿与公证人员一起来到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同济东路36号康晴居菜鸟驿站(佛山康晴居101号店)领取快递,李锦鸿出示领取快递的通知信息,快递员核对信息后交付一件包裹(运单号:75163727439944)给李锦鸿,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公证人员将快递物品贴封后交由李锦鸿保管。

爱帛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830元。

?本案庭审中,本院拆封上述公证处封存的物品,封存物品是1件黑色T恤(以下称被控侵权衣服),包装该衣服的塑料袋及衣服衣领、吊牌、水洗标签均有“MO&Co.”标识。

爱帛公司第8761468商标 被控侵权衣服上的标识 MO&Co. ? ? ? ? ? 爱帛公司在上述公证购买行为发生后,于2019年7月31日对上述公证购买的物品进行了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内容如下:在十三格格Authenticactas店铺(卖家ID:十三格格佳儿)购买的衣服(购买订单号:550069955890002608,物流运单号:75163727439944)是假品,鉴定方法为产品外观比对法。

2019年9月2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爱帛公司披露案涉网店的经营信息如下:ID:“十三格格佳儿”;

经营者信息:真实姓名为“郑凤安,身份证:4手机号码:1153××××8781,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郑场镇游潭村三组32号。

本院认为,爱帛公司是第8761468号“MO&Co.”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亦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控侵权衣服属于服装类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郑凤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抗辩意见和证据,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院采信爱帛公司举证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认定郑凤安在其经营案涉淘宝网店上销售了被控侵权衣服。

郑凤安在出售被控侵权衣服的衣领、吊牌、水洗标签上标有的合格证标有“MO&Co.”标识,包装袋亦印有“MO&Co.”标识,上述标识与爱帛公司上述第8761468号“MO&Co.”商标相同,经爱帛公司鉴定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

郑凤安的上述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衣服为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或者商标权人许可制造的商品,足以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属于侵犯爱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此郑凤安应承担侵权责任。

爱帛公司起诉要求郑凤安停止侵犯其第8761468号“MO&Co.”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郑凤安应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由于郑凤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爱帛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案涉淘宝网店的经营性质、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侵权区域、服装商品的获利程度以及爱帛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郑凤安应当赔偿的数额为25000元(包括爱帛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凤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第8761468号“MO&Co.”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产品行为;

二、被告郑凤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包括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62元,被告郑凤安负担788元。

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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