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刑终42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0日被逮捕。
于2019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莫小庆,广东成就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粤0306刑初135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侵权皮秒机及聚焦超声治疗仪等,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刑初135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杨 馥 维审判员 潘 亮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