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828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超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华天南一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1。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英,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诗韵,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碧云,女,汉族,1984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52************584。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二217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01G。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超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碧云、佛山市顺德区华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超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碧云、佛山市顺德区华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超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