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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4知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4知民初108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437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淏,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住所地:九江市德安县富阳春天小区东16-1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6MA38BWH997。

经营人:杨声文,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荣,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诉被告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以下简称“梦帝雅家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淏,被告的经营者杨声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811497号“”、第14816409号“”、第21007804号“”、第10729521号“”、第10296215号“”、第28297160号“、第271344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拆除店铺门招、店内装潢、广告宣传、对外结算清单中带有的上述图文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包括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系第811497号“”、第14816409号“”、第21007804号“”、第10729521号“”、第10296215号“”、第28297160号“、第27134486号“”图文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创建于1991年,总部位于成都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是一家涉及家具制造、房地产开发、矿业投资和商业零售等行业的多元化企业。

家具制造是原告的主营业务,在中国三大家具产业集群——四川家具行业名列前茅,是中国木家具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之一。

原告获得众多荣誉,并且是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授予的“中国名优品牌”、以及中国十大家具品牌评选委员会评选的中国品牌家具。

自1995年开始,原告先后申请注册并获得“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等系列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一百多个。

第811497号图文商标“”于1996年1月28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现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16年1月28日至2026年1月27日;

第14816409号图文商标“”于2016年5月28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35类;

有效期为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第21007804号图文商标“”于2017年10月14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

有效期为2017年10月14日至2027年10月13日;

第10729521号图文商标“”于2013年6月14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

有效期为201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

第10296215号图文商标“”于2014年5月7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有效期为201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

第28297160号图文商标“”于2018年11月21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有效期为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第27134486号文字注册商标“”于2018年12月14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

有效期限为2018年12月14日至2028年12月13日;

故,原告系“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南方家私”系列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二、原告投入大量资源致力于品牌建设,使“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等系列相关图文标志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4年原告聘请著名影视演员佟大为、关悦夫妇作为公司形象代言人,助推公司品牌战略的全面实施。

2014年南方家居电子商务部成立,随后在天猫、京东等商城建立专卖旗舰店,全面实现了线上线下一体开放,2014年到2016年连续三年全省销量排名前三,斥资20,000,000+万元作为品牌推广。

因此,“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等相关图文标志,经过原告多年的投入与经营,已经成为原告最主要的品牌标识和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

三、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的加盟合同终止后,依然持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曾系原告旗下正规加盟的专营店,与原告签订有加盟合同书,该合同授权被告在约定期间有使用原告“南方”商标、商号的权利,该合同已于2014年12月25日终止。

合同终止后,被告即无权继续使用原告“南方家居”、“南方.NANFANG”、“南方家私”等相关图文注册商标标识及商号。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继续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以及广告宣传名片、对外结算清单中显著突出使用“南方家居”、“南方.NANFANG”、“南方家私”相关图文注册标识,以上行为均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严重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是原告的正规专卖店,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及公证人员随即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收集。

四、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鉴于原告商标和企业的知名度,又鉴于被告之前曾加盟过原告的商标品牌,故被告对原告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应当明知,被告在未与原告续签加盟合同的情况下,继续显著突出的使用原告“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南方家私”等图文注册商标标识,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标、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

被告经营的店铺面积有1000㎡以上,侵权时长已长达5年以上,所售商品价值较高,获利较高,且被告不仅占据了原告的经营资源,还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市场利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另外,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一并承担。

被告梦帝雅家居店答辩称,1、被告已于2018年5月4日注销了德安县南方家俱城个体工商执照,之后没有使用过南方家俱的品牌和商标。

2019年1月15日杨声文从付玲芳处受让了德安县南方家俱,同日杨声文另行向德安县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了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工商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悬挂在营业柜台的显眼处,之后着手更换原来由付玲芳留下的南方的门头以及内部有南方标识的宣传册之类的,但由于处在春节前后,承揽梦帝雅家居店门头的广告店没有及时施工,且杨声文也没有正式营业。

至2019年4月底5月初,杨声文开店,没有及时处理店内的遗留的标价牌以及有南方字样的楼梯踏步。

在该时间段内原告到被告店内取证,被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

在原告第一次到法院起诉被告时,法院工作人员到被告处送达文书时,门头及有南方字样的标价牌和楼梯踏步已经全部更换,所以不但原告第一项诉请已经不具有事实,且被告仅4个月左右时间没有及时更换南方的标识,也不可能产生8万元的非法获利。

故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请求驳回。

原告南方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1、原告营业执照;

2、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被告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工商信息报告。

证明:原告、被告的主体信息。

第二组:七份公证书:(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54、38347、38346、38350、38348、38345、133103号。

证明:涉诉商标811497、14816409、21007804、10729521、10296215、28297160、27134486号商标注册证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原告系上述商标的权利人。

第三组:13份证据材料,证明原告公司获得的各项荣誉及相关经营企业、原告公司列入四川省地方名优产品、企业信用AAA级诚信示范企业、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原告公司在天猫、京东等网上商城开设旗舰店、原告的加盟店遍布全国等。

第四组:1、原告公司的加盟合同书,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订立加盟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约定在合同期限内被告有使用原告“南方”商标、商号的权利。

2、(2019)赣洪城内证字第4815号《公证书》,证明在2019年4月3日,被告在其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广告宣传、订货单及名片中显著使用“南方家居”文字及相关注册商标标识。

3、被告店内侵权图片节选。

证明被告在其店内销售众多非南方产品,且其在销售非南方产品上使用南方家居的标识。

4、美团、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社交网站上,标注被告为“南方家居”。

证明被告并未以其工商登记的名称来对外公示,而是以“南方家居”对外公示,达到宣传自己和吸引顾客的目的,具有侵权故意。

5、原告“南方家居”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

证明原告自成立以来在对外宣传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南方家居”作为自己企业的简称和代名词。

第五组:1、原告请明星代言的视频资料证明;

2、(2019)川国公证字第66801—66815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聘请明星代言,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告宣传,斥资达到20000000元以上作为品牌推广。

第六组:江西增值税发票、机打发票、送货单及转账凭证。

证明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发生的合理开支1485.33元;

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发票,证明律师费1万元。

补强提供本次开庭差旅费1382元,公证费用1000元(暂未提供发票)。

被告梦帝雅家居店质证意见:一、对第一组证据的1、2份无异议,对证据3进行说明,梦帝雅家居店于2019年1月15日才开始发证经营,且悬挂在店内显眼处,原告取证时一定看到了该营业执照,所以公证时没有拍到南方家具的营业执照。

二、对第二组证据无异议。

三、对第三组证据无异议。

四、第四组证据,证据1没有异议,但不完整。

杨声文是2010年底就加盟了原告公司,合同一年一签,最后一次是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还交了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如果不履行合同或者不继续加盟,就要退还2万元。

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因为公证的南方家居是付玲芳经营的,而不是杨声文经营的南方家具城;

证据3中的实物都是付玲芳经营过程中遗留下来的。

证据4、5、6与本案无关联性,因为做测绘的时候是南方家具,一直使用到现在。

第五组证据无异议。

第六组证据,对证据目录中的票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因为购买的是梦帝雅家居店的东西,没有出具南方家居的票据,且上面注明的是梦帝雅家居店的店章。

新增加的律师费发票是复印件,本次差旅费只认可107元的住宿费,其他不予认可。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个体工商信息,证明杨声文于2018年11月17日注册成立德安县南方家具城,于2018年5月4日注销。

第二组:个体工商信息。

证明付玲芳于2018年5月21日注册德安县南方家居,于2018年12月25日注销。

第三组:营业执照,证明杨声文于2019年1月15日注册成立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

第四组:卓越广告制作单,证明杨声文于2019年1月12日开始着手更换门头、阶梯广告、门条,并已支付费用。

只是由于广告公司没有及时更换。

第五组:证明材料。

证明杨声文原经营的南方家具城、付玲芳经营的南方家居,地址德安县富阳春天小区东16号商铺与宝塔大道98号是同一地址。

第六组:付玲芳和店主签订的2018年至2028年的租赁协议。

证明杨声文和付玲芳的经营地址是相同的。

被告在庭审中向法庭出示其手机内的店铺照片,证明其已将含有“南方家具”字样消除,门头、店招等全部使用的是梦帝雅字样。

原告南方公司质证意见:对被告提供的第一、二、三组证据无异议。

第四组证据只是收据,没有发票、合同,没有详细的装修内容。

第五组证据无异议。

第六组证据,门店于2019年已经转让给了杨声文,而这份付玲芳的协议至2028年,故真实性不予认可。

根据庭审的诉辩及举证、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成都南方公司系以下商标的权利人,核准类别及有效期分别为:第811497号图文商标“”于1996年1月28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现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16年1月28日至2026年1月27日;

第14816409号图文商标“”于2016年5月28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35类;

有效期为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第21007804号图文商标“”于2017年10月14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

有效期为2017年10月14日至2027年10月13日;

第10729521号图文商标“”于2013年6月14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

有效期为201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

第10296215号图文商标“”于2014年5月7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有效期为201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

第28297160号图文商标“”于2018年11月21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有效期为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第27134486号文字注册商标“”于2018年12月14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

有效期限为2018年12月14日至2028年12月13日;

2010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第811497号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还先后获得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四川名牌产品称号、四川著名商标、2017年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证书、2017年省级名优产品推广应用名录证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原告为扩大商标和产品知名度,投入资金进行广告、宣传。

被告的经营者杨声文于2010年11月17日注册成立“德安县南方家具城”,后与原告达成合作意向,作为原告的品牌专卖店加盟经营。

2014年3月10日,德安县南方家具城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书》,期限为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约定德安县南方家具城有权在合同期内在经营范围内使用“南方”商标、商号的权利,原告向德安县南方家具城提供专卖店装修设计方案、装修工程施工图纸、卖场饰品等方案。

德安县南方家具城在合同期内完成提货额100万元,并缴纳品牌保证金2万元。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

杨声文于2018年5月4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德安县南方家具城”。

2018年5月21日案外人付玲芳在同一经营地址注册成立“德安县南方家居”,但于2018年12月25日注销。

2019年1月15日,杨声文又在同一经营地址注册成立“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即本案被告)。

2019年4月3日,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余志文同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来到被告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共安大桥旁的“南方家居”店铺,余志文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店购买了床头柜一个,取得“定货单”和“宣传单”各一份,余志文用微信支付的方式付款。

公证人员某店铺含有“南方家居”等字样的相关标识进行拍照。

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被告店招为醒目的“南方家居”四个大字,在店内楼梯踏步上有“南方家居欢迎您”的字样,订货单上和商品价签上印有第811497号图文商标,收银台的背景墙上有醒目的第10729521号的图文商标。

在订货单上,明显标注有原告第811497号注册商标,但订货单上的签章为“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是第811497号、第14816409号、第21007804号、第10729521号、第10296215号、第28297160号、第27134486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至今仍处于有效期内,原告在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内享有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的经营者杨声文在与原告签订的《加盟合同书》已经到期,其作为原告曾经的加盟专场店的经营者,其应当明知只有经过原告的授权同意才能在其经营区域范围内使用“南方”商标、商号。

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仍然在店铺招牌、收银台的背景墙、楼梯踏步、订货单、商品标价牌、宣传彩页等处使用原告的上述商标,被告的行为具有攀附和混淆性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其经营的店铺与原告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足以引起市场混淆,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关于杨声文辩称,因原告还没有向其退还原加盟店铺的保证金2万元,其与原告的加盟合同并未正式解除。

本院认为,杨声文与原告之间的加盟合同早在2014年12月份就已经到期,关于2万元保证金,只是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杨声文经营的门店几易其手,其本人又于2019年1月15日注册成立了被告“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因此双方的加盟合同早已终止。

故对于被告此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虽然被告提出是因为广告公司未及时拆除门头、店招等,但不能作为被告抗辩不成立侵权的理由。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

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经营规模、侵权产品价值及维权的合理支出,结合本案事实,酌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第811497号、第14816409号、第21007804号、第10729521号、第10296215号、第28297160号、第271344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负担1500元,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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