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财保108号申请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D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天舒,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双雁,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五区36号。
法定代表人:曾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原告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汉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汉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824353.72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020年5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汉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八十二万四千三百五十三元七角二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四千六百四十二元,由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