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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欢、佛山市万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5117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欢、佛山市万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万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吴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511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汝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万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X9XTU3B。

法定代表人:吴欢。

被告:吴欢,女,汉族,1980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20************029。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万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吴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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