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511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汝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万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X9XTU3B。
法定代表人:吴欢。
被告:吴欢,女,汉族,1980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20************029。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万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吴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