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4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座5层518单元C室。
法定代表人:曹荣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红霞,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平街88号17层。
法定代表人:田春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振喜,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悦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悦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