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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城区陈集镇张军农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民初667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城区陈集镇张军农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宿城区陈集镇张军农机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667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城区陈集镇张军农机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洋青路/div>经营者:张军,男,1971年5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宿城区陈集镇张军农机经营部(以下简称张军农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被告张军农机经营部的经营者张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TCL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张军农机经营部已经将赔偿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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