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11号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倪良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广为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广州市为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广为五金有限公司、广州市为创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5日立案。
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案缴费通知书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