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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扬德、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149号
案件名称陈扬德、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扬德;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1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扬德,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688号临1703室。

法定代表人:叶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程,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陈扬德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木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扬德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未认定木木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1.木木公司股东夏春雷及法定代表人叶建忠在韩国以“木槿生活株式会社”名义注册了一系列“MUMUSO”及关联商标,并以木木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了有关商标,其意图在于将“MUMUSO”包装成为韩国品牌,引进中国市场进行宣传、推广。

“MUMUSO”品牌在中国由木木公司实际主导营运。

目前,木木公司在全国已有上百家分店,在全球有600多家店铺,涉及20多个国家,规模大,销售范围广,故木木公司完全具备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条件。

2.新证据显示,木木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MUMUSO”标识的商标权人,第22569542号“MUMUSO木槿生活”商标也已由案外人木槿生活株式会社转让至木木公司名下。

3.被诉侵权产品上虽标注木木公司为代理商,但代理商可有多重理解,综合本案证据,木木公司并非简单的销售代理,而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

4.木木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采购订单》显示,案外人深圳创智鼎科技有限公司系根据木木公司的要求加工、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品质、颜色、材质等关键信息均由木木公司指定,深圳创智鼎科技有限公司无权将该产品再次生产、售卖,故木木公司的行为属于生产制造。

(二)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

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陈扬德一审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木木公司负担。

木木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木木公司以自己的品牌及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属于商业惯例,不能以此证明其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授权许可,并完全依据授权专利设计制造,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侵犯涉案专利权。

(三)涉案专利的设计方案早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在网上公开,已经丧失新颖性,不应被授予专利权。

且陈扬德所经营的公司已经停产涉案专利产品,其以涉案专利提起诉讼属于权利滥用。

(四)木木公司仅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没有参与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制造。

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扬德在再审审查阶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夏春雷:向世界展现中国“智”造》;

证据2:《用心传承工匠精神MUMUSO木槿生活问鼎中国品牌大会多项大奖》;

证据3:《上海温州商会——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总裁夏春雷》;

证据4:《【新温商】木槿生活:做新零售变革的弄潮儿》;

证据5:《重磅!

MUMUSO木槿生活9月26日正式入驻东方明珠》;

证据6:《全球悄悄开了600家店温商把中国小商品卖成国际大牌》;

证据7:木木公司工商登记;

证据8:第22569542号“MUMUSO木槿生活”商标申请流程及转让公告;

证据9:“MUMUSO”品牌商标注册汇总表及部分详细信息。

上述证据1-6用于证明木木公司由夏春雷、叶建忠在上海创立,“MUMUSO”及其关联商标由夏春雷在韩国注册并引进中国市场,木木公司在全国已经有上百家分店,在全球有六百多家店铺,涉及20多个国家,规模大,销售范围广,“MUMUSO”品牌在中国由木木公司实际主导营运,木木公司完全具备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条件;

证据7用于证明夏春雷系木木公司股东,叶建忠系木木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

证据8用于证明第22569542号“MUMUSO木槿生活”商标目前的商标权人系木木公司;

证据9用于证明木木公司于2014年至2019年陆续申请了一百多件“MUMUSO”及其关联商标;

木木公司系“MUMUSO”商标的商标权人。

木木公司对于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扬德提交的上述证据1-6为媒体宣传报道,证据7为工商登记信息,证据8、9为商标注册、转让信息,木木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并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对于上述证据能否证明其拟证明事项,本院将在判理部分一并论述。

木木公司在再审审查阶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授权书、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许可人工商信息、专利法律状态、缴费情况,用于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获得合法有效的专利授权许可。

证据2:(2018)深证字第159699号公证书、案外人东莞市灵捷电子科技公司工商信息、商标查询信息,用于证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方案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已丧失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

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现有设计;

陈扬德早已不再生产涉案专利产品。

证据3:《采购订单》,用于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深圳创智鼎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来源;

木木公司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制造者。

陈扬德对于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木木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1-3已在二审之中提交,且拟证明事项相同,本院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审查查明,上海市浙江温州商会网页“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总裁夏春雷”页面显示:“品牌创始人受到将传统文化和现代流行深度融合的韩国时尚潮流的启发,于2014年在韩国注册了MUMUSO及其韩文商标……” 另查,第22569542号“MUMUSO木槿生活”商标于2019年12月20日公告转让至木木公司。

木木公司还申请注册了“MUMUSO”等商标。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木木公司是否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

(二)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木木公司是否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注木木公司为代理商,而非制造商,木木公司的经营范围亦不包括生产制造,《采购订单》上也未显示木木公司从事了生产制造的相关信息,一、二审判决认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木木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无不当。

本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等系由木木公司确定。

陈扬德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新证据显示,木木公司与案外人木槿生活株式会社可能具有关联关系,第22569542号“MUMUSO木槿生活”商标于2019年12月20日公告转让至木木公司,木木公司申请注册“MUMUSO”及关联商标,亦不足以证实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木木公司制造,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陈扬德该项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陈扬德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木木公司的侵权获利,亦无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且陈扬德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二审法院综合考量本案专利的类型,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木木公司的经营规模,以及陈扬德在本案中支出的律师费、被诉侵权产品购买费等合理开支,酌情确定木木公司赔偿陈扬德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扬德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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