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63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A区2F-A4。
法定代表人:吴荣兴。
被告:太火鸟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严勇。
被告:深圳市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社区黄田杨贝工业区一期1栋4层。
法定代表人:王新洲。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致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4362室。
法定代表人:周燕华。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太火鸟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致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30日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