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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太火鸟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863号
案件名称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太火鸟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太火鸟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致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63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A区2F-A4。

法定代表人:吴荣兴。

被告:太火鸟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严勇。

被告:深圳市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社区黄田杨贝工业区一期1栋4层。

法定代表人:王新洲。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致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4362室。

法定代表人:周燕华。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太火鸟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致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30日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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