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证保2号 申请人:玉环东美塑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清港镇中国无菌医疗器械装备制造(研发)基地西部。
法定代表人:郑素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旦蓉,上海德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申请人:玉环瑜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中国无菌医疗器械装备制造(研发)基地西部。
法定代表人:蔡明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玉环东美塑机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玉环瑜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且以该证据难以取得为由,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玉环瑜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92076××××.7、名称为“一种塑针夹具”实用新型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等,以拍照、录像等方式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享有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等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玉环瑜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玉环东美塑机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92076××××.7、名称为“一种塑针夹具”实用新型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拍照、拍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