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521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秃瓢服装商行,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东霞路**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1RCJ474。
法定代表人:杜成碧。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秃瓢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新明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