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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尚炎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亮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民终2283号
案件名称司徒尚炎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亮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司徒尚炎;吉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2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司徒尚炎,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和,男,199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上诉人司徒尚炎因与被上诉人吉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亮眼镜经营部已于2020年9月22日注销登记,其债权债务由经营者吉和承继。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司徒尚炎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同日,吉和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司徒尚炎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司徒尚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司徒尚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司徒尚炎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司徒尚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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