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2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司徒尚炎,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和,男,199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上诉人司徒尚炎因与被上诉人吉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亮眼镜经营部已于2020年9月22日注销登记,其债权债务由经营者吉和承继。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司徒尚炎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同日,吉和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司徒尚炎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司徒尚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司徒尚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司徒尚炎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司徒尚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