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民终19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志在千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桃,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志在千里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9)粤049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案件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