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关区悦龙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民终258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关区悦龙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南关区悦龙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民终2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关区悦龙便利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

经营者:许树文,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宝山乡长兴村。

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关区悦龙便利店(以下简称悦龙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安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19)吉0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恒安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由悦龙便利店负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赔偿金额偏低,未保护商标权人恒安公司的合法权益。

恒安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判令悦龙便利店赔偿25000元,但一审判决仅支持了5000元,酌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明显偏低。

因案涉侵权产品系日用品,销量较大,且恒安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为4000元(不包含前期的调查及律师差旅费成本)。

2.一审判决不符合国家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要求。

国务院先后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都强调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一审判决违背国家方针。

3.一审判决不能有效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身体健康。

案涉侵权产品(卫生巾)的质量严重关系到女性的健康。

在违法行为收益高、成本低的情况下,必然导致造假及售假者违法活动猖獗,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

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恒安公司的上诉请求。

恒安公司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悦龙便利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恒安公司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悦龙便利店支付恒安公司商标侵权赔偿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共计2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商标注册证记载: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商标,注册人为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限自201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包括卫生护垫;

卫生垫;

卫生湿巾;

哺乳用垫等。

2015年6月23日,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恒安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将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商标普通许可给恒安公司使用,许可权限包括: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应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使用的商标标识由被许可人自行印制、被许可人可许可其合作方在许可的地域范围内的各种销售渠道销售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等。

该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已由商标局备案、公告。

2016年2月25日,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恒安公司有权自行或转委托第三方对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商标进行市场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项:1.依法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向行政机关举报,要求行政查处;

2.依法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行使诉讼中的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

3.依法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刑事立案查处;

4.依法对假冒或仿冒产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授权期限自2016年2月25日至2026年2月24日止。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2019)沪张江证经字第2957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5月20日,恒安公司的公证代理人裴浩与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两位公证员一同来到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卫光街与幸福街交叉口向东五十米悦龙便利店,裴浩当场购得七度空间卫生巾二包。

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进行了拍照。

离开购买场所后,公证人员对购买取得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将其中一包七度空间卫生巾封签后交由裴浩保管。

经当某对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一包七度空间卫生巾与恒安公司提供的正品七度空间卫生巾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在包装的正反两面使用了“七度空间”标识,但在包装背面左侧的蝴蝶状“七度空间”商标打印清晰度上、产品拆封口拆封时规则程度上,与正品存在差异。

经恒安公司鉴定,非恒安公司产品。

恒安公司为本案诉讼共支付公证费1000元及相应的律师代理费。

另查明,悦龙便利店于2012年4月18日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许树文,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

一审法院认为:恒安公司是第9571597号“恒安”注册商标的商标许可人,上述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恒安公司经商标权人授权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为本案适格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从悦龙便利店处购买的事实,是经过合法公证程序证明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悦龙便利店对公证书后附照片中超市店面予以认可,对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不予确认,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

故本院依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由悦龙便利店实际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经恒安公司鉴定及当某描述鉴别真伪方法并与正品当某比对,可见被诉侵权产品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产品,是侵权商品;

而悦龙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至于悦龙便利店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欲证明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证人,但证人当某陈述悦龙便利店销售的“七度空间”产品并不完全是证人送的货,而悦龙便利店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证人为该店的唯一送货人,一审法院对悦龙便利店待证事实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向一审法院举证悦龙便利店因侵权所得利益、恒安公司因被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商誉、悦龙便利店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地域以及恒安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悦龙便利店赔偿恒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悦龙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悦龙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恒安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000元;

三、驳回恒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悦龙便利店负担。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恒安公司主张本案赔偿数额应为25000元,但未举证证明悦龙便利店因侵权所得利益、恒安公司因被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商誉、悦龙便利店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地域以及恒安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悦龙便利店赔偿恒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恒安公司主张一审判决违背国家方针、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悦龙便利店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判令其因侵权行为承担停止销售、赔偿损失的责任,依法保护了恒安公司的知识产权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恒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