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8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美囤妈妈(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
法定代表人:魏小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莹,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洁,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美囤妈妈(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囤妈妈公司)因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3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美囤妈妈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美囤”及“美囤妈妈”商标为其在先使用并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
引证商标权利人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乐购公司)多次大量恶意抢注其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侵犯其在先权利,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二)麦乐购公司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长期涉诉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缺乏使用引证商标的良好经营环境。
(三)其针对引证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行政案已经被相关法院受理,引证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极大。
请求等待该案审结确认引证商标效力后,据以认定相关事实并再审改判本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一)引证商标一、二经其裁定予以维持注册,目前均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二)诉争商标汉字组合“美囤”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组合“美囤”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与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美囤妈妈”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三)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属于恶意抢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美囤妈妈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审理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时,须以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的生效裁决为前提。
原审法院对于美囤妈妈公司相关请求未予支持,不违反法律规定。
美囤妈妈公司所述麦乐购公司抢注商标问题,涉及评判引证商标法律效力,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原审法院未予评述,并无不当。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审法院由此判决驳回美囤妈妈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美囤妈妈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美囤妈妈(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