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2241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又全,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中新路**,注册号500106600101005。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又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又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