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469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花桥镇小熊五金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光明路**。
经营者:熊民孙。
被告:昆山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汇丰商贸广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948113X7。
法定代表人:叶贵清。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花桥镇小熊五金店、昆山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计45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