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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8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403知民初84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汉族,1956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辉,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诉被告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安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旭,被告淘宝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安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四、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富安娜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研发、生产、营销、物流于一体的家纺类上市企业,其持有的“富安娜”商标为中国著名商标,“富安娜牌床上用品”为中国名牌产品。

原告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了第1390000号“fuanna”商标、第1395959号“富安娜”商标,以及第855400号、4169736号、9073704号“富安娜fuanna及图”系列商标,使用为第24类:被子、被罩、床罩等。

被告徐某在被告淘宝网络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平台淘宝网上开设店铺“d[s105051257]”,销售“富安娜家纺全棉四件套正品纯棉床单被套1.8春秋床上用品纯棉四件套”等产品,且涉案商品的合格证吊牌显示的企业名称为原告富安娜公司,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或者与原告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请求事项。

被告淘宝网络公司辩称:1、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既非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淘宝公司在事前已经提醒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尽到提醒义务。

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者,所承担的义务应当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相匹配。

淘宝网上拥有海量商家和商品,淘宝公司仅对商家发布的商品进行形式审查,对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事先审查从客观上、技术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3、淘宝公司收到起诉后,确认涉及案件的商品已经不存在,已经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被告徐某没有出庭应诉及答辩。

原告富安娜公司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公证书12份,以此证明原告富安娜公司是“fuanna”、“富安娜”、“富安娜fuanna及图”系列商标的合法注册人,该商标及产品是中国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公司为中国知名企业。

2、证据保全公证书一份及图片若干张,以此证明被告徐某在被告淘宝网络公司的淘宝网上开设店铺,销售假冒富安娜公司的产品;

3、公证费票据两份,以此证明支出的费用。

被告淘宝网络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淘宝公司在收到原告的起诉后,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淘宝公司对原告的诉请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徐某、淘宝网络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富安娜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富安娜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研发、生产、营销、物流于一体的家纺类上市企业。

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富安娜公司注册了“fuanna”、“富安娜”、“富安娜fuanna及图”系列商标,使用为第24类:被子、被罩、床罩等床上用品。

其持有的“富安娜”商标为中国著名商标,“富安娜牌床上用品”为中国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2019年9月,原告富安娜公司发现被告徐某未经授权在淘宝网“d[s105051257]”号店铺上低价销售“富安娜家纺全棉四件套正品纯棉床单被套1.8春秋床上用品纯棉四件套”等产品,且涉案商品的合格证吊牌显示的企业名称为原告富安娜公司。

原告富安娜公司认为被告徐某所销售的产品属于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遂于2019年9月3日在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的参与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另查明,在本案起诉后,涉案的假冒商品的信息已不在淘宝网上存在。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徐某未经授权在淘宝网上低价销售假冒的“富安娜”品牌的床上用品,且涉案商品的合格证吊牌显示的企业名称为原告富安娜公司,足以使消费者产生对“富安娜”品牌的误解,对原告富安娜公司的品牌声誉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原告富安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停止侵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富安娜公司请求判决淘宝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本院认为,淘宝网络公司仅是信息平台的提供者,在接到本案的起诉书后即关停了被告徐某在淘宝网上的涉案商品信息,采取了必要措施,已尽到事后注意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富安娜商品名称”和“富安娜企业名称”。

二、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fuanna”、“富安娜”、“富安娜fuanna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其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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