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知民初159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1992年5月1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育明,男,195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育梅,江西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朱育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