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005号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黄绍岗、王清学:关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黄绍岗、王清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就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黄绍岗、王清学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黄绍岗赔偿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含合理开支),被执行人王清学承担连带责任;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443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绍岗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并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00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