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72号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产业基地谷苑路**。
法定代表人:姜天武,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绥宁县梦洁家纺专卖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大汉商业街**门面。
经营者:黄德华,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怡林,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被告:绥宁县梦洁家纺,经,经营场所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绿洲大道大桥旁草公司对面)。
经营者:刘芳,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秋长明,男,绥宁县平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梦洁家纺专卖店与被告戴怡林、绥宁县梦洁家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日立案。
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梦洁家纺专卖店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梦洁家纺专卖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梦洁家纺专卖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3元,减半收取计2212元,由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梦洁家纺专卖店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宋国成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王巾英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