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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梦洁家纺专卖店等与戴怡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知民初72号
案件名称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梦洁家纺专卖店等与戴怡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梦洁家纺专卖店;戴怡林;绥宁县梦洁家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72号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产业基地谷苑路**。

法定代表人:姜天武,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绥宁县梦洁家纺专卖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大汉商业街**门面。

经营者:黄德华,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怡林,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被告:绥宁县梦洁家纺,经,经营场所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绿洲大道大桥旁草公司对面)。

经营者:刘芳,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秋长明,男,绥宁县平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梦洁家纺专卖店与被告戴怡林、绥宁县梦洁家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日立案。

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梦洁家纺专卖店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梦洁家纺专卖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梦洁家纺专卖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3元,减半收取计2212元,由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梦洁家纺专卖店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宋国成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王巾英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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