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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佰朔(厦门)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03民初6285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佰朔(厦门)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佰朔(厦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6285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佰朔(厦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中航紫金广场****iv> 法定代表人:陈延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佰朔(厦门)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 曹琳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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