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6285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佰朔(厦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中航紫金广场****iv> 法定代表人:陈延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佰朔(厦门)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 曹琳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