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875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吴雷华烟酒商行、吴雷华: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吴雷华烟酒商行、吴雷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吴雷华烟酒商行、吴雷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损失15000元(含合理费用);
2、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133元。
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陕01执875号。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吴雷华烟酒商行、吴雷华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87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