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5民初3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味食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高塘村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
法定代表人:郭中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白贺,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万盛隆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御景湾店,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恒大御景湾**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J。
法定代表人:韩枝,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味食尚食品有限公司、六安市万盛隆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御景湾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六安市万盛隆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御景湾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六安市万盛隆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御景湾店的起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六安市万盛隆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御景湾店的起诉。
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魏晶晶审判员 王 丽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陈坤柱书记员熊贤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