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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远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3503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远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远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4民初350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远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3270。

法定代表人:孔某1。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远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停止以包含“欧派”文字的商品名称、品牌标识销售吸油烟机、燃气灶产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5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系一家从事家居产品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2月,原告第1128213号商标在餐具柜、贮存架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9年4月24日,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7年3月28日,原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涉案商标为第11类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于2007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燃气炉、浴室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电炊具等,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6月6日。

涉案商标文字与驰名商标相同,因此涉案商标也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生产的厨卫电器产品包括燃气炉、厨房用抽烟烟机、消毒碗柜、蒸箱、烤箱等。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中国供应商网开设店铺,以包含“欧派”文字的商品名称、品牌标识,销售吸油烟机、燃气灶产品。

中国供应商网是批发网站,被告通过网上发布信息,吸引潜在交易对象进行线下批发交易,因此获利较大,上述产品并非原告或原告关联公司生产。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告以包含“欧派”的商品名称以及品牌标识销售吸油烟机、燃气灶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一)(2018)粤广南沙第16146-16150号公证书、天猫网店“欧派厨电旗舰店”网页截图、原告公司概况、2016-2018年原告年度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截图、2009年4月原告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网页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2018)粤广南沙第16177-16180、16182-16184号公证书;

(二)网页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三)光盘共三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提供的证据已当庭举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提供第一组证据中的原告公司概况及2016-2018年原告年度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截图,内容不完整,本院不予采信,公证书有原件核对,驰名商标认定可重复进行核查,本院予以采信;

第二、三组证据以可信时间戳认证方式进行取证,登录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可进行重复查验,且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证据并结合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并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主营整体厨房(包括厨房炉灶、电器)、橱柜衣柜、整体卫浴(包括热水器等沐浴设备)。

2014年3月24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变更为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为第11类:燃气炉、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已进行多次续展,最近一次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另原告在天猫购物平台开设“欧派厨电旗舰店”销售燃气炉、抽油烟机等产品。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原告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自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

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原告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8年2月原告第1128213号“”商标在餐具柜等商品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9年4月,商标局认定的277件驰名商标中原告在第20类餐具类的“欧派”商标在列。

2019年12月5日,原告在对取证电脑系统采取清洁措施后,通过使用kk录像机软件浏览中国供应商网(www.china.cn)中含“佛山市顺德区远泰电器有限公司”在内的数家公司及产品信息,并将浏览内容进行录像及截图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并由该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其中名称“佛山市顺德区远泰电器有限公司”网页截图中显示以下内容:①网页截图的网址为:https://yuantaidianqixiao.cn.china.cn;

该网页中展示有公司首页、供应信息、公司介绍、公司资质、联系方式等内容。

其中公司首页简介中标注佛山市顺德区远泰电器有限公司是豆浆机、压力锅、电磁炉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管理体系……等内容,自传资质为被告的营业执照副本;

②案涉网址展示其中“净水必备厨卫电器煤气灶、单灶台嵌入式猛火燃气灶、液化燃气灶量大出售”的商品展示图片标注“欧派大促强劲猛火”等文字,另一款“新款厨房电器吸油烟机欧派侧吸式油烟机烟机灶具[厂价直销]”商品的品牌处使用有欧派文字,两款产品侧边均标注“曾先生总经理135*****208757******163”等内容,另产品展示的供应商信息显示被告的公司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信息。

经比对,原告认为被告在上述网址展示产品名称、展示图片、品牌等处所使用的“欧派”文字与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另查明,被告于2011年7月1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电热水器,炉具、抽油烟机等,其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曾远,其在工商内档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中留档的联系号码为135*****208。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作为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原告取证网址中相关店铺信息,产品供应商信息均已指向被告,在无相应反驳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反映案涉网址及产品均由被告经营。

被告在案涉网址中展示推销的燃气灶及抽油烟机产品均系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商品,产品名称、展示商品图片及品牌等处所使用的欧派文字,客观上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所规定的商标性使用。

且经比对,与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虽在字形存在一定差异,但基于我国中文呼叫习惯及原告注册商标在厨房用具上所享有的较高知名度,当相关公众看到案涉网址产品展示宣传中所使用的“欧派”文字,极易将相关商品误认为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注册商标有特定联系,因此被告在其产品展示宣传中所使用的“欧派”商标标识与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的,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行为”的规定,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商品展示中使用“欧派”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予以支持,即停止在案涉产品展示宣传中使用欧派文字。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因案中证据难以确定原告因本案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的规定,具体考虑原告以“欧派”为核心的系列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被告在商品展示宣传中使用侵权标识;

原告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方式批量取证,虽有实际聘请律师进行诉讼,但未提供律师费发票等相关证据证实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就案涉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原告主张超出上述数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远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案涉产品展示宣传中使用“欧派”字样。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远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0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远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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