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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狮人定置皮具有限公司、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民辖终180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狮人定置皮具有限公司、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狮人定置皮具有限公司;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斌尚纷箱包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民辖终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狮人定置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北路**第**简易厂。

法定代表人:周珍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法定代表人:WONGMUNHWA,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斌尚纷箱包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附**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周炳臣,男,汉族,1995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上诉人广州市狮人定置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洁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斌尚纷箱包经营部(以下简称斌尚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10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狮人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本案第一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产品系来源于上诉人。

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桦洁公司答辩称,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的斌尚纷经营部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

被上诉人向该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斌尚纷经营部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桦洁公司以其商标权受到侵害而起诉狮人公司、斌尚纷经营部,故本案系因侵害商标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狮人公司、斌尚纷经营部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2008]民三他字第9号)规定,同意指定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因此,桦洁公司在本案纠纷发生后,选择向原审被告斌尚纷经营部住所地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狮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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