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1740号原告: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研发1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3003571C。
法定代表人:兰桂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埃尔凯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社区新沙路**八角楼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8UE43。
法定代表人:袁国卫,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大道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8388692C。
法定代表人:TANLEESIANG。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张书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埃尔凯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