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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许立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02民初116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许立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许立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116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唐文飞,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立昕,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立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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