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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周庄怀玉百货超市、王清照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81执2859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周庄怀玉百货超市、王清照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怀玉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81执2859号申请执行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社会同一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住所地射阳县黄沙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周庄怀玉百货超市,社会同一信用代码0,,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龙山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清照,该超市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周庄怀玉百货超市(以下简称怀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8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决:被执行人怀玉超市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胜达公司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

因被执行人怀玉超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胜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怀玉超市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清照名下有苏B×××**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但因该车无法实际控制到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怀玉超市因经营不善现已歇业,经本院查找,未发现其下落。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清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胜达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怀玉超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胜达公司到庭后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怀玉超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视频资料、调查工作记录、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怀玉超市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本院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胜达公司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怀玉超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281民初8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怀玉超市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胜达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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