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64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奥斯科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宝安大道**星港同创汇玉衡座407。
法定代表人:李磊。
被告: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大水工业园****div>法定代表人:李磊。
被告:鹤壁市嘉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漓江路西段观景大厦**iv>法定代表人:刘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桢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奥斯科尔电子有限公司、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嘉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