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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曾雪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382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曾雪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曾雪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382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曾雪霖,女,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雪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林紫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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