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7民初3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升,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池区江南大众名妆商贸中心,经营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杏村西街**“大众名妆西街店”。
经营者:方靖,男,1973年10月20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告贵池区江南大众名妆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大众名妆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大众名妆商贸中心经营者方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其中调查取证费2000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59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独占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原告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店中销售假冒“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芦荟胶,从而挤占了原告原有的市场份额,并且给原告的品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大众名妆商贸中心辩称,1、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能提供相关进货单、货款结算证明,答辩人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义乌市晓蝶日化有限公司购进。
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且原告提供的封存产品并非我店产品,我方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2、原告要求赔偿2万元没有任何依据。
未提供任何证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如何计算;
3、按现行法律规定,赔偿的金额应该是我们实际销售量获得的利润,2万元远高于我们实际销售的利润。
答辩人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40.8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存在客观关联,予以确认;
被告提交的进货单无经销商签字盖章,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取得第10494197号商标注册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化妆粉、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止。
2013年11月4日,上述商标核准注册人变更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洁肤乳液、洗面奶、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止。
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将上述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许可给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使用,许可使用性质为排他性授权使用,使用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有权对侵犯商标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9月4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华出具授权委托书,对中国境内发生的或者住所地位于中国境内的侵权人侵犯其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争议,委托受托人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进行调查、收集、提供证据(涉及证据保全公证及其他公证的,经受托人转委托,以复代理人的名义申请办理),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委托律师向侵权人发出律师函及相关文件,与侵权人谈判并要求赔偿、进行和解及签署和解协议、代收赔偿款,有权转委托其他律师或其他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主体等。
2020年4月29日,杨伟华转委托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彤、江莱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
2019年8月18日,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印杰与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韩某、工作人员琚晓奇,来到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杏村西街97号旁大众名妆西街店,在公证人员某1下,李印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IC”的产品一盒,付款后取得票据两张。
公证人员某2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并对购买商品票据进行了拍照和封存。
本案庭审过程中,经原告代理人现场拆封比对,正品芦荟胶瓶盖空白处经放大观察是光滑的,被控侵权产品瓶盖空白处呈网格点状排列。
另查明,贵池区江南大众名妆商贸中心成立于2014年1月20日,经营者为方靖,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日用化妆品零售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享有的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原告未以任何形式公开辨别产品真伪的方法,仅在庭审中通过简单比对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涉假,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被告所售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