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616号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有荣,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有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18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余款17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