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29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蒙,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洪鑫源通信经营部,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泐大道**鑫源银座**。
经营者:祝艳萍。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洪鑫源通信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