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41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SW1P2AW,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StuartJohnLockyea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桢,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株洲浦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爱拼时尚广场****。
法定代表人:唐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建军,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一审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因与上诉人(一审被告)株洲浦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知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与上诉人株洲浦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和4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和株洲浦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和株洲浦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负担4025元,由上诉人株洲浦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