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02民初1723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86F。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瑞微,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四会市****************。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瑞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