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289号 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玉井居委松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576498534Q。
法定代表人:王建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壹诺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东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9LHDU8Q。
经营者:周凯,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壹5诺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