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1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荷塘区临港酒业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一村7栋加门面。
经营者:王凯歌,男,汉族,1981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胡里伟,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荷塘区临港酒业经营部、胡里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