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10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聚集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渭塘好又多超市商苑街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中路**。
经营者:朱奇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维豪,该店员工。
被告:吉安市华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砚溪镇步溪村。
法定代表人:肖建浩。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渭塘好又多超市商苑街加盟店、吉安市华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