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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铭与邢台市帕泥泥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93号
案件名称李剑铭与邢台市帕泥泥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剑铭;邢台市帕泥泥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93号 原告:李剑铭,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万**,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帕泥泥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大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MA0D1MC191。

法定代表人:袁振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剑铭诉被告邢台市帕泥泥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李剑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台市帕泥泥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剑铭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剑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剑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李剑铭负担。

原告李剑铭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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