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98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欢,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治吉,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050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