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1750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燕华,女,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燕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