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闫治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29刑初114号
案件名称闫治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闫治国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29刑初114号 公诉机关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治国,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嘉祥县,住嘉祥县。

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法颂,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二部刑诉〔20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治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生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治国及辩护人王法颂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闫治国在嘉祥县城区经营海英门市店期间,多次从路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中华(硬)、中华(软)、玉溪(软)等多种假冒伪劣卷烟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0余万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闫治国再次联系路某购买假冒伪劣卷烟,路某向其上线转款4800元代为进购,后该批卷烟被嘉祥县烟草专卖局查获。

经鉴定,涉案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闫治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治国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闫治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治国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刑罚,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交易明细、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路某、岳某的证言、被告人闫治国的供述、辨认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闫治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闫治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闫治国亲属主动向本院退出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治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闫治国部分犯罪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且经嘉祥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对其适合适用社区矫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所提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治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

没收被扣押在案的中华牌香烟二十条,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