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8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万宝手机店,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承平园小区**楼(18)-1、2-1iv>经营者:赵伟。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嘉万宝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